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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职业打假人打假把自己打成“犯罪嫌疑人”

来源:新黄河客户端      时间:2022-01-04 15:46:20

法院认为涉嫌敲诈勒索,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

2021年12月27日,陈之强突然收到来自徐闻县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直接吓出了一身冷汗。

这原本是一起普通的“打假”官司。作为原告的陈之强,起诉珠海一家食品公司旗下电商销售的罐装食品未能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向商家要求索赔。法院像往常一样,驳回了陈之强的诉讼。不过,这一次的《民事裁定书》上还另外增加了几大段内容:陈之强自2021年2月以来在网购平台以较少金额(几元至几十元不等)的价款购买各类初级农产品、深加工食品及其他产品等。尔后以该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识的规定、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品过期等事由,恶意向网购平台中的商家索赔,并滥用法律惩罚性赔偿规则请求商家赔偿,滥用诉权起诉牟利。本院在已审结的陈之强起诉类案实体判决均为驳回其诉讼请求。但陈之强并未收手,继续有规划地、持续反复地向法院大量起诉类似案件,利用部分商家考虑到诉讼成本高、担心被进一步抹黑而私了的心理以获得和解赔偿从而谋取经济利益,将法院作为其索赔牟利的平台。陈之强的行为已严重影响我国良性营商环境的创建,已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失衡,超越了个人权利行使的界限,也失去了权利的正当性,陈之强的行为已构成了对诉讼权利的滥用。

之后,《民事裁定书》中继续写道:“截至2021年12月23日止,陈之强已向本院起诉此类案件达800余宗。2021年12月9日,本院认为陈之强以向法院起诉作为手段,利用商家恐慌心理,迫使商家妥协,多次索取商家钱财,且数量极大,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将陈之强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徐闻县公安局已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陈之强涉嫌敲诈勒索立案侦查。”

陈之强表示,以前诉讼时从未遇到这种情况,法院都正常受理案件,这次的诉讼一开始就颇为蹊跷。“这次我提起诉讼时,审判长张某找过我,让我直接撤诉,还说自己以前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如果我不撤诉就把我移送到公安机关。这一次的诉讼也没走正常流程,甚至都没给被告方发传票过去。”陈之强认为,诉讼是自己正常行使的权利,法院可以驳回起诉,商家也可以起诉自己,但徐闻县法院认为自己涉嫌敲诈勒索,此举实在不能理解,“如果法院认为我涉嫌敲诈勒索,为何不在第10场、100场时就认定,一直等到800多场才认定?”

2022年1月1日,新黄河记者致电审判长张某了解情况。张某告诉记者,陈之强的行为跟一般打假行为不同,他买到的东西不管真假都去起诉,利用法院这个平台,把传票寄给商家,跟对方索要赔偿,具体理由已经都在判决书上写清楚了。“他还跟我们法院说,一年要打一万起官司,十年要打十万起。”

职业打假的“罪与罚”,法律界限在哪儿?

近几年,由于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宣传,全国各地涌现出一大批“职业打假人”,导致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件大量增加。在审理”职业打假人“提起的诉讼案件时,有的法院表示支持,也有些法院不支持这种赔偿,以减少类似案件的受理。不过,类似徐闻县人民法院将原告”职业打假人“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的,在全国实属罕见。陈之强的行为是否涉嫌敲诈勒索?职业打假的刑事边界、法律红线又在哪儿?

“打假不等于‘瞎打’,要遵循正当性、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原则行事。什么是瞎打?就是起诉理由不成立,比如一个非食品类产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索赔,国产产品要求提供进口产品的文件,这就属于瞎打。不过,即使是瞎打,是否构成敲诈勒索也是有争议的。”“中国职业打假第一人”王海认为,从底层逻辑来讲,这涉及打假人是否存在故意行为。如果明知道诉讼理由不成立,利用商家怕麻烦心理,还敲诈对方一笔钱,这就涉嫌敲诈勒索了;如果打假人不太懂业务,并非故意“瞎打”,只有少量这种行为,则不应该被认定敲诈勒索。

陈之强的打假行为是否属于“瞎打”,在网络上颇有争议。有网友翻出他曾提起的两起“打假”案件:一起是他去年8月购买某品牌“避孕套尝鲜专享系列”一件,在起诉书中提及该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另一起是购买的某国产品牌零食,认为产品没有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这两起案子发到网上后,也引发网友和“职业打假人“的群嘲。“我第一年从事打假,那两起案子起诉理由出了点错,因为太忙也没来得及修改,但并非恶意诉讼。”陈之强对此解释说。

近些年,全国各地发生打假人因购假索赔、以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的同类案件时有发生,但绝大多数已经被官方定性为错案。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是国内著名的打假辩护人,其团队曾为400多名打假人辩护,其中389人无罪释放,在打假圈内小有名气。在杜鹏看来,多次购物打假通过法院诉讼方式维权索赔不应构成犯罪。只要“举报或起诉”索赔方式合法,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敲诈勒索。如果产品属于瑕疵问题或者符合相关标准,那么相关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可,不能因为起诉次数多了,就构成犯罪,这个观点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此外,打假的目的可能为了获利,但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法院就驳回起诉者的诉讼请求。利益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法院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是非法利益。制假、售假获取的是非法利益,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为了获取合法利益,无可厚非。“徐闻县法院对陈之强的类似起诉案件的判决,均是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这种判决本身就值得商榷。通过初步分析,他多次购物打假通过法院诉讼方式维权索赔既没有犯罪事实,也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徐闻县公安局已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立案决定书,但陈之强表示自己并未收到任何通知,至今也没有警方跟他联系过,他希望警方能尽快给案件作个定性。通过这次自己“涉案”,陈之强也对打假这一行的风险有了全新认识,“如果这次我能安全落地,可能以后都不会干职业打假人了,我可能会考个律师资格证,想从事律师这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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