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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不得过度收集信息,不得进行“大数据杀熟”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时间:2021-08-26 15:59:02

打赢个人信息保卫战,需要从法律上筑起数字安全防护网、从技术上打造安全数据链、在理念上提高数字安全意识。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则和各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当前,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互联网融入日常生活,人们在享受技术进步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忍受着个人信息泄露所造成的困扰。在我国数字化转型加速、新技术新应用层出不穷的背景下,个人信息处理逐渐成为社会进步和产业升级新的驱动力,公众对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有着急切期待。现实中,过度收集的个人信息“不知所踪”,隐私保护条约成为“霸王条款”,同样的商品老顾客价格更高……今年以来,国家网信办对351款手机应用因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通报批评,25款因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被下架。随着个人上网痕迹、位置轨迹、消费偏好等活动数据被获取,人脸、指纹、声纹等生物特征信息被广泛应用,个人信息保护成为信息时代大数据应用的一道必答题。

为个人信息保护筑牢“防火墙”,这部新鲜出炉的法律共八章七十四条,其中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信息,不得进行“大数据杀熟”,对公共场所图像采集等设备的安装,对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的使用作出规制等内容,都明确指向了个人信息被泄露、个人权益被侵犯的痛点。

“法者,治之端也。”强化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从根本上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此次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表决通过,迈出了个人信息保护有法可依的重要一步。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未来亟须通过司法实践,真正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事关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关乎数字经济能否行稳致远。打造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多方共享共治模式,用户个人要加强自己的信息保护,信息处理者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采用合法、正当的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相关行业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政府部门也要不断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只有从法律上筑起数字安全防护网、从技术上打造安全数据链、在理念上提高数字安全意识,多方协同用力,才能打赢个人信息保卫战。(潘铎印)

标签: 新规 过度 收集信息 大数据杀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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