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沪深交易所分别起草并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涨跌幅限制,防止过度投机炒作,同时进一步强化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作为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混合证券品种,可转债近年来逐渐成为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民营上市公司的重要融资工具,在服务实体经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实施细则将引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设定相对较宽的涨跌幅限制、调整日内价格申报范围等相应机制安排。鉴于可转债价格与正股的联动性,为防范可转债偏离正股炒作,实施细则明确,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首日实行+57.3%和-43.3%的涨跌幅限制,次日起实行±20%的涨跌幅限制。交易所还提出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适当性要求,对新参与投资者增设“2年交易经验+10万元资产量”的准入要求,强化投资者保护。
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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