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山东枣庄市的孙女士于2009年将100万元存款存进枣庄农商银行,五年后取钱时却惊愕地发现,存款余额只剩下1块钱。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社工作组已进驻枣庄农商银行,对事件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彻查。工作组将以事实为依据,逐一调查存取款流程各个环节,对发现的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责问责,查实的从重处理,绝不姑息;调查不实的,依法申诉。
为依法维护储户利益,枣庄农商银行薛城支行已按法院判决,将赔偿款及利息等款项划至法院指定账户。
事件回顾:银行报警称孙女士伪造存折
孙女士向法院诉称,2009年7月和9月,她先后两次在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薛城支行(以下简称枣庄农商行)(当时是山东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薛城支行永福北分理处)共存入100万元,每次50万元。2014年下半年,她拿着存折去取钱时,银行员工却告诉她,存折上只有1块钱。争吵中,枣庄农商行报了警,派出所让孙女士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不料,在法院审理中,枣庄农商行却说,孙女士伪造了存折。2018年,经过公安侦查,孙女士并没有伪造存折,但枣庄农商行仍拒绝支付孙女士的存款。孙女士要求法院判令银行支付她的100万存款及利息。
到了2020年,枣庄农商行依然称,孙女士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且2009年存入银行,到2014年才支取,长达近6年时间对存款不予管理,不符合常理。
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储户存款及利息
经过证据交换和质证,枣庄市薛城区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28日,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批复,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同时山东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020年4月9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载明经查明没有证据证实孙女士实施了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法院认为,依据警方侦查卷宗中的信息,可以认定孙女士在枣庄农商行处存入了共计100万元的款项,枣庄农商行最后也对此表示认可。据此,法院认定二者存在100万元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法院进一步表示,对于案涉存款被他人取走,枣庄农商行作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的金融机构,未尽到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导致储户的存款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0年12月24日,枣庄市薛城区法院判决,被告枣庄农商行10日内向孙女士支付存款100万元及利息。其中,50万以2009年7月存款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另50万自2009年9月存款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率均按照枣庄农商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存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枣庄农商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