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了解到,盒马鲜生主体公司、盒马App运营公司——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盒马鲜生”)新增一条行政处罚信息,该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被罚50万元。据了解,这也是今年以来,盒马鲜生第三次因广告受到行政处罚。
大米宣称“富含蛋白质”而远未达要求,罚款45万元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盒马此次有两项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第一项违法行为是盒马旗舰店上架销售某款大米,在网页宣传中声称“富含蛋白质”,而其所销售的上述大米中的蛋白质含量仅为每100克含5.7克、营养素参考值10%,远未达到“富含蛋白质”含量声称的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此外,盒马还在该网页宣传中声称上述大米“维生素CB抗过敏”“膳食纤维、维生素BE、提高免疫力”等,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相关规定。
对此,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盒马改正,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警告和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宣称商品为“非转基因”迷惑消费者,罚款5万元
另一项违法行为是盒马在某网店“盒马鲜生旗舰店”中,上架销售的一款大米和一款葵花籽油时,在网页宣传中宣称这两款商品为“非转基因”;而这两款商品为大米和葵花籽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这两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盒马在广告中宣传“非转基因”,该行为未明确表示作物的完整信息,利用消费者专业知识的缺乏,容易造成该类作物可能同时存在“转基因”和“非转基因”产品的错误认知。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 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 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之规定。
对此,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盒马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其罚款5万元。
记者注意到,今年3月11日、4月23日,盒马分别受到来自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3月11日因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警告处罚,未罚款;4月23日因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被罚款10万元,并被责令停止发布。